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及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激励干部勤政为民、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勇于担当,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和聪明才智,引导和推动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求真务实、更好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对大胆改革创新的干部支持和保护,为担当的干部担当,对负责的干部负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精神,经党委研究决定,制定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和《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办法(试行)》,请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推动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办学治校育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更好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及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激励干部勤政为民、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勇于担当,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和聪明才智,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办学治校育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更好发展而努力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要大力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部头脑,增强干部信心,增进干部自觉,鼓舞干部斗志。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满怀激情地投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各级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
第三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综合评价、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励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以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等各类考核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分析研判等结果,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奖、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五条 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突出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持原则、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在改革发展中敢于触及矛盾、迎难而上、解决难题,在关键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挺身而出、攻坚克难,在平凡岗位和基层一线默默奉献、不计得失、埋头苦干的干部,要加大选拔使用力度。
坚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注重从精神状态、作风状况考察政治素质,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坚决落实不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免职的免职、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使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第六条 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激励鞭策作用。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七条 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运用。在年度考核等各类考核评价中成绩突出、连续三年名列前茅的干部,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在学校党的建设、思政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工作等各方面工作以及在急难险重和关键时刻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和学校表彰的干部,优先考虑提拔使用。
第八条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完成学校重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单项工作受到上级表扬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适时通报表扬,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考评中予以加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考评综合排序靠前的中层班子,按照30%的比例评定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和所属干部优秀等次名额按照25%比例确定。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选拔任用、挂职锻炼、培训进修、轮岗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九条 切实关心干部。坚持和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与干部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干部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干部身心健康,落实干部定期体检等制度。对家庭生活困难或遭受重大变故的干部,及时给予关怀帮扶。
第十条 为担当的干部担当,对负责的干部负责。对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上访、举报,要及时澄清事实,为想干事、能干事、依法办事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陷、诽谤、陷害的干部,要及时调查核实,澄清正名,并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诽谤诬陷者,打击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对犯过错误,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好,工作中认真负责、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表现突出的干部,不影响使用,鼓励干部放下包袱、轻装前行。
第十一条 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从工作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创先争优常态化,努力挖掘干事创业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重点向基层工作一线倾斜。对选树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营造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加强对干部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对急功近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和奖励的,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及各项决策部署,引导和推动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求真务实、更好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为担当的干部担当,对负责的干部负责,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办学治校育人各项事业持续健康更好发展而努力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容错,是指以事实为依据,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尽责的具体工作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情形及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 合理容错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和学校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最大限度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应用转型发展中,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果断决策、大胆履职、创新推进,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工作中,因着眼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的;
(六)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九)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或报请上级同意后可视为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
(二)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等决策部署,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
(五)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或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
(六)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
(一)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对干部履职行为是否可以容错进行调查核实。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被问责行为符合容错情形及条件的,可以提出容错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
(二)调查核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准确调查核实。对于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失误过错,可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调查核实。
(三)对符合容错情形及条件的,相关部门提出容错初步建议报党委,由党委研究认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党委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请示报告,再作出决定。
(四)容错认定结果应及时告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对组织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允许干部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诉,上级组织应当认真受理,保障干部应有权益。
第八条 经党委认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等各类考核中,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予以同样看待、不受影响;在选拔任用时,对及时改错、想干事、敢担当、善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该使用的使用,该提拔的提拔。对受到相关问责处理的干部,在影响期满后根据其德才素质、现实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过错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充分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等方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认识并改正错误。
(一)及时澄清是非。对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作出结论。
(二)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区分诬告陷害与据实举报,对恶意中伤、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或无理缠访闹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建立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有较大突破或探索的工作,建立完备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档案,经党委审核后建档备案。备案材料可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四)营造支持干部改革创新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良好舆论氛围。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过错引发的负面舆情,要迅速查明情况,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公布事实真相,纠正错误看法,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合理容错工作责任制。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要履行监督责任,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合理容错工作中,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具体责任领导既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做到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又要严格政策、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借容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防止打着改革创新旗号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伤害群众利益或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使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和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