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构成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简介 >> 人员构成 >> 正文
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实施细则
日期: 2009-09-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学院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报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长治学院-组织部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东街73号  联系电话:0355-217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