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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干部选任(聘)用实施意见
日期: 2008-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长治学院“三定”方案》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长治学院干部选任(聘)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机制,选好用好干部,促进干部合理交流,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干部选任(聘)用的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能认真学习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善于协调矛盾,开拓创新。

3、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合作精神、奉献精神。

4、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5、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岗位条件

1、教学、科研部门处级业务干部

教学、科研部门处级业务干部,正处级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副处级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担任处、科级实职领导的年龄要求为: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

2、党政管理、附属单位处级干部

党政管理、附属单位处级干部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正处级干部应具有二年以上副处级任职资历。副处级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正科岗位任职资历。担任党务部门职务者,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担任党政管理等岗位处级实职的年龄要求为: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要注重选聘高学历和具有相应职称的干部,充实到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对后勤、保卫部门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学历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新聘任副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50岁。

3、科级干部应具有两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

四、选(聘)任程序

1、述职与民主测评。对现任干部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现任中层干部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党委组织部递交述职报告,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工作对象确定)作述职述廉报告,接收民主测评。个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治方向、专业水平、文化修养、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合作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各教学、系、部的处级干部,在本单位正式职工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民主测评;其他各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全院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民主测评。

述职测评会议由院党委委派的考核小组主持,相关党总支、党支部要配合做好人员组织工作。个人述职后,考核小组组织参会人员对述职对象进行测评。

民主评议结果要作为干部聘任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称职”票超过1/3的作降职或免职处理。

2、民主推荐聘任人选。实行领导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所有处级干部职位都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正处级干部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副处、科级干部要征求处级正职的意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在全院公示。

3、考察。根据党委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

4、研究决定拟聘任人员。院党委在听取考察组的考察情况后,集体研究决定拟聘任干部。

5、聘任。党委研究拟聘任的处、科级干部人选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七天。经公示可以聘任者,党群系统的处、科级干部先由院党委任命,待条件成熟时按各自章程进行选举,行政系统的处、科级干部由院行政根据党委的决定进行聘任。院长助理及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的正、副职聘任要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报批。

五、聘任期限

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我院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届中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考核微调。届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届聘任依据。专职党政管理干部考核合格可连续聘任,但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教学系、部单位业务干部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按照规定条件继续竞聘下届业务干部职位。

六、纪律与监督

1、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长治学院“三定”方案》,在干部聘任中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2、强化聘任工作中的监督机制。院纪委参加各级干部聘任工作,并负责受理有关聘任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和纠正聘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及弄虚作假等行为。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分批逐级聘任中,所有人员未被聘任到新岗位或原岗位未交接前,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放任自流。凡因个人原因而放松工作给工作造成损害者,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缓聘。聘任到新岗位人员离开原岗位前应搞好交接,不得损坏、私分公物,不得销毁、隐匿或携带原岗位应交接的工作文件、材料等。凡未交接清者不得上新岗位工作,故意造成损失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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