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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8-07-1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有关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晋高工组〔2018〕30号)《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精神和要求,现将按规定修订的经2018年6月21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6月30日省高校工委审核准予备案的《长治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落实。

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报告,党委、行政、纪委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长治学院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健全和规范教学系(部)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教学系(部)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促进教学系(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省高校工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长治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修订)》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在2015年11月制定的《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管理决策的重要形式,是讨论和决定教学系(部)重大事项、加强党政协调配合的重要途径,是中央、省委的文件规定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明确要求,各教学系(部)须严格规范扎实执行,不得以其他任何会议或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的基本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制度规定、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决定决议。教学系(部)党总支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职责范围工作,充分发挥在教学系(部)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学系(部)行政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系(部)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各负其责,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既有利于党总支发挥作用,又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的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良好管理格局,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有序、顺利、高效完成。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依法办学、民主办学,把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决策部署,与本单位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教学系(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制,凡本单位各类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坚决反对和杜绝任何个人擅自决定,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错误问题。

第六条 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教学系(部)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合理分工,又形成合力;系(部)书记和主任要充分沟通酝酿,积极交换意见,主动支持配合,起好带头作用,促进形成系(部)党政互相配合、有机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坚持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关于教学系(部)工作运行机制的各项规定与纪律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到有规可依、遵章运行、党务系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事关教学系(部)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等工作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均须经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教学系(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先由教学系(部)党总支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总结。

(三)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职责范围工作,以及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提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建设负责人人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负责人建议人选,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教职员工年度和学年度考核与奖惩决定建议,以及人事调配、人才引进、晋级晋职、国内进修、选派出国等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向学校呈报或备案。

(五)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大规模调配方案、教职员工和学生各种经费与补助等事宜。

(六)研究本单位服务社会、对外交流合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

(七)涉及本单位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需教学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将需讨论的内容按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提前报书记、主任。书记、主任在会前须主动沟通协商,充分交换意见,取得一致共识,同时要就重要问题与班子成员积极沟通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凡重大议题,须在会前征求分管的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向联系的校领导汇报,听取意见建议。在重大问题上沟通协商不一致的,须及时向学校汇报。未经会前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重要议题,不得上会。

第十一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人员须事先准备好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相关材料,提前交综合办公室汇总整理。除遇有紧急情况需临时召集的党政联席会议外,一般应提前半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送达或告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须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建议等,经书记、主任均基本同意并进行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一致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没有书面材料、方案建议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须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参会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综合办公室、分团委、工会负责人及组织员、挂兼职团委副书记等可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教学系(部)书记、主任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也可由书记、主任商定指定其他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党政班子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党政正职有一人不能参会或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不能举行正式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主任主持。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党总支职责范围工作方面的议题,由书记主持会议。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议题,由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决议决定。如有重大分歧,须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和讨论研究后,在下次会议进行表决,或报请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批复。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决议决定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因病因事请假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七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决定,均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重要会议的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报送相关工作的分管校领导和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

第十八条 如情况紧急,教学系(部)书记、主任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向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汇报后,及时作出妥善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班子成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纪要等,一并妥善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须事先向书记、主任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

第二十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对各项议题一题一议,逐项研究,充分讨论。主持人须先简要介绍会议议题。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须对议题作详细说明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必要时可就某项议题内容说明或意见建议作补充汇报。参会成员须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认真讨论,高度负责地发表意见。主持人须按照末位表态的要求,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本人的明确意见,说明会议研究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等要求,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策。对所讨论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对重要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关问题时,原则上实行票决制。

第二十二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全体成员和列席人员,均须按规定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会议决议决定之外的具体讨论过程情况及涉密事项。对违反纪律规定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时,须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等,确定事项承办人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时限等要求。对重大问题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决定后,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会议要求,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书记、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反馈等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情况,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和党总支、行政报告,同时向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和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汇报,确需向党委、行政、纪委报告的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本人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及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和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未做出改变决议决定前,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导致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须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即需作出改变决议决定时,可由书记、主任共同充分协商一致并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但须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决议决定等,以备查阅。重要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须报送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认真负责地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主任及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主任须对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督促落实。对执行落实不力的,要严肃批评、要求作出自我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应提交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而没有提交,或擅自做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以及落实会议决议决定不力的,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须研究并按规定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学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积极支持,大力营造讲政治、讲原则、讲团结、讲纪律,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和谐向上、积极奋斗的良好环境,不折不扣地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要求及本制度规定。书记、主任要带头积极共同努力,团结带领班子成员,把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既团结和谐又坚持原则,既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又严格遵守纪律规矩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九条 教学系(部)书记、主任要带头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增进沟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充分互相交心谈心,做到日常工作经常沟通、重大决策事先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在重大问题上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班子其他成员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积极协调配合,勇于担当负责,防止推诿和扯皮。

第三十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决定干部人事工作、奖励或惩处等有关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主动回避。书记、主任主持会议时必须严格要求执行回避制度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员必须严格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部)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向教职工和学生代表报告工作,及时充分听取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学校的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教授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师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教学系(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学年度考评、干部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汇报等工作的重点内容,作为班子和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教学系(部)领导班子要在切实组织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年6月、12月底前认真开展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对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教育管理,及时有效指导,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督查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督办落实到位,须追责问责的要及时严肃处理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和不到位的,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教学系(部)。后勤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等设有同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附属太行中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长学党字〔2015〕37号)(长学院字〔2015〕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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