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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日期: 2018-07-1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党总支(分党委)、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高校工委关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有关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晋高工组〔2018〕30号)等精神和要求,现将按规定修订的经2018年6月21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6月30日省高校工委审核准予备案的《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落实。

学习贯彻和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报告,党委、行政、纪委要加强对制度执行落实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长治学院委员会 长治学院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在2015年11月制订的《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基础上,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须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议题涉及到学术事务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与会时,须事先向院长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五条 对于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时,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长治学院章程》赋予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为: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校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研究学校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合作、后勤保障、安全稳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校际间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等项目的立项及变更。

(五)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10万元及以下的预算范围外经费支出方案以及10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方案。

(八)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行政文件,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项目和其它协议。

(九)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十一)根据党委会议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审议或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十三)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需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十五)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九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事先报告分管副院长同意,由分管副院长在《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表》上签署意见。院长和副院长也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表一般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交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汇总议题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决定是否列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十条 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院长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由分管院长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经过充分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六条 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须由相关单位提供汇报材料。议题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内容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凡属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等,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的范围和过程及意见采纳情况、主要特色亮点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其异同。

第十七条 议题汇报材料报分管院长审定后,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院长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导作必要补充,其他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病因事请假不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向院长提出。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七章 决议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或由院长授权口头传达。院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将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以任何形式外传。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具体单位负责的,由院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院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必要时向省高校工委、省委组织部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决定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院长向院长报告,经院长同意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决定,须由院长在征求有关副院长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校纪委对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列为校内巡察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和校内巡察结果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或纪检监察组报告,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督整改落实到位,对执行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行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须自觉接受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等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抓好执行落实,并如实报告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贯彻执行具体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长学院字〔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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